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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淑鈴 - 校務公告 | 2017-11-21 | 人氣:1129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行政院於97年2月19日 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業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全文53條,其宗旨在闡明正義及和平係人類之基本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理念、社會階層、財富、出生背景等,所有人民在公民、政治權利方面人人平等;禁止販奴、種族集體屠殺、嚴刑拷打或任何非人道之刑罰,死刑不應行之於孕婦或18歲以下之少年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全文31條,其宗旨在促進各國對人權及自由之重視,提升人類在政治地位及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之發展;規定締約國應尊重人民之自決權、工作權以及男女平等、組織公會、罷工、免除飢餓、恐懼、教育、工作等權利,提供人民適當之勞工保護、社會安全保險、家庭福利、參與文化、科學生活等平等機會。
  兩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我國係於1967年10月5日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劉大使鍇代表政府簽署,惟在簽署之後,我國因受國際情勢變遷影響,始終未能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我國在97年歷經二次政黨輪替後,已正式邁入民主鞏固期,人權保障推動工作也有顯著進步,行政院為回應國內外人權發展與趨勢,完備我國人權保障法治,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並確保兩公約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曾由劉院長兆玄在97年12月22日召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14次委員會議中,宣示將積極推動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立法工作,以使我國人權能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並期勉各機關將人權保障的精神納入各項施政作為,由政府部門結合民間團體的力量,共同為台灣人權的進步與發展開創出嶄新的境界。
兩公約施行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萬花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