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校講師須具備下列資格::
學術課程師資:具一般大專院校師資之資格或碩士學位以上學歷者、或符合教育部高教法規「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者、或於專業領域或學術界具一定成就或威望者。
社團與生活藝能課程師資:學有專精,並經本校課程審查暨師資聘免會議審查通過聘任者。
第二條、本校講師均以兼任講師聘任之,一年一聘,由本校頒發聘書。如下學期課程未達開課標準或未投課,則本聘約自動失效。
學術、社團類課程及北投學課程至少 6 人選讀,生活藝能類課程至少 10 人選讀。
實體課程每學期每教學點最多開設三門課。線上課程每學期最多開設三門課。
第三條、凡本校講師須遵守本校「講師須知」之相關規定。
第四條、為鼓勵講師提升個人教學專業能力,促進公共參與及服務,每學期研習進修時數達 5 小時(含)以上(校內研習進修需達 3小時),且校內外公共參與及服務時數達 5 小時(含)以上者(參與本校舉辦公民週需達 2 小時以上),次期可享有本校一門課程免費選讀之優惠。
第五條、講師有下列情事者,本校得提案至師資聘免會議審議通過後解任之:
言論、行為不當損及校譽或有商業促銷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課堂行為異常,經校方三次(含)以上提醒,仍未改善者。(例:上課遲到 30 分鐘以上、未經通報擅自更動課程時間、校外教學未事先申請報備等)
連續 2 學期未參與講師相關會議或活動者,如:講師會議、講師研習、北投學學術研討會、學校辦理之計畫、工作坊或公共參與活動等。
連續 2 學期未參與本校舉辦之公民週。
戶外課程跨校併班上課,或私下招生收費及課堂進行相關投資招募行為。
第六條、師資聘免會議以一學期辦理乙次為原則,由校長擔任會議召集人,並遴聘審查委員 4 至 6 人,惟其成員中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七條、本校課程審查原則:
符合本校辦學理念與政策
符合本校年度課程發展重點
符合本校特色課程之經營
第七條、講師須於本校公告時限內進行課程申請,並配合進行課程試教或面試,逾期或無法配合者本校得不受理。
第八條、為審查課程,每學期課程徵選結束後,由本校召開「課程審查會議」。
第九條、課程審查會議以一學期辦理乙次為原則,由校長擔任會議召集人,並遴聘審查委員 4 至 6 人,惟其成員中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十條、本校應依提出申請之課程進行初審(如:缺件、補件、明顯講師資格不符等),並將新舊課程及舊講師教學情形,於會中提出說明作為參考。
第十一條、課程通過本校「課程審查會議」審查,並經臺北市教育局審核通過後始得開課。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