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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校講師須遵守本校『講師須知』之相關規定

  1. 授課時間

    • 講師除申請調課外,須依核定之課程大綱及時段按時授課,請勿遲到、早退,並儘量避免臨時調課,以免影響班級經營成效及學員學習權益。

    • 每學分課程時間以1小時計,休息時間為10分鐘,依此類推。講師亦得在此原則下,視需要並取得全體學員同意後,彈性調整上課時間。惟有更動課程時間之情事者,須事先知會課務專員或辦公室人員。

    • 除另有公告者,本校課程時段如下(以3學分課程為例)

      1. 週一至週五09:00~11:40、14:00~16:40、19:00~21:40。

        週六09:00~11:40。

      2. 凱達格蘭文化館、關渡國中 晚上18:20~21:00。

  2. 點名與班代遴選

    • 講師每堂課須確實點名,以掌握學員出缺席情況,如遇學員無故缺席連續達兩次,務必告知課務專員或辦公室。春、秋季班之講師須於該期第二週結束前遴選班代,並督促班代完成應盡義務。

  3. 旁聽

    • 基於校務推展及課程永續經營前提,若講師開放旁聽,則講師確認學員旁聽收據無誤後,須接受學員旁聽且盡力照顧其學習權益,以有效掌握潛在學員。

  4. 請假、補課、調課與代課

    • 講師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如國定假日、颱風假等)而缺課,請於第十七週前於線上填寫補課申請,並於第十九週確實補課完畢。若第十九週又逢不可抗拒之事,請向辦公室洽借教室,擇期完成補課。

    • 講師因個人事由請假,應事先與學員溝通,並於請假前兩個工作天於線上填寫請假與調課手續;如遇緊急狀況須臨時請假者,請先通知課務專員,並聯繫班代協助通知學員,事後則須於線上補辦請假與調課手續。

    • 講師欲長期請假者,以不超過學期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為原則。須於請假前兩週提供代課講師之講師資料表與相關證明文件,並辦妥請假與代課手續。

    • 為維護授課品質,保障學員上課安全,如有課程更動,須告知本校課務專員。未告知者,將提報『課程審查暨師資聘任會議』討論。

    • 因學期間之團體意外險僅保障至第十八週,若補、調課日期超過第十八週,須於十七週前於線上填寫補、調課申請,以利學校協助講師及學員延長保險期間。未依規定完成補、調課申請者,如於教學中發生意外事故,將由講師與學員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 戶外教學

    • 戶外教學之申請:為維護授課品質,保障學員上課安全,除原核定戶外性課程之外,其餘課程戶外教學之申請,最多以兩次為限。

  6. 保險

    • 於本校當期開課且單門課程任教堂數達三分之一者,本校將主動加保團體意外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 於本校當期開課但單門課程任教堂數未達三分之一者,本校可協助加保團體意外險,春季班、秋季班講師需自付新台幣200元保險費,暑期班則自付新台幣100元保險費,加保期程以全期計費。

    • 自行加保:班級可依校外教學情況自行加保旅行平安險,或可於校外教學活動十日前向學校申請協助加保,保險費用由班級自行負擔。

  7. 成績與評量

    • 講師須依據課程綱要之課程評量標準,於學員學習評量表中勾稽「通過」或「不通過」。

  8. 行政事務配合事項

    • 講師有配合本校行政事務宣達、各項問卷調查、上課教室安排及提供上課教材之義務。

    • 講師每學期須參加講師會議、教學研討會議、公民素養週或本校所舉辦之活動。如完全未參加者,本校將提報『課程審查暨師資聘任會議』討論,並公告參與情形作為講師續聘參考。

    • 為促進講師了解社區大學辦學理念,講師應積極參與學校各項活動,並踴躍提供意見與建議。

  9. 評鑑

    • 講師有配合本校進行評鑑(如:教學情況、學員反應、會議、活動參與意願、提供教材等)之義務。

  10. 講師權益

    • 每學期研習進修時數達5小時以上,且校內外公共服務/參與時數達5小時以上之講師,並登錄於本校「教與學護照」,次期可享有本校乙門課程免學分費之優惠。

    • 講師同儕團體:本校講師得自主籌設「講師同儕團體」。凡提出相關辦理計畫,並經本校行政會議審核通過後,可取得計畫經費補助。單一補助金額以每學期新台幣伍仟元為原則。

    • 停車位:因學校車位有限,若講師自行開車且有停車需求,則須於開學當天至辦公室辦理登記,學校將優先處理;如未完成登記程序,恕無法提供。機車毋須登記即可停放於機車停車場。

  11. 鐘點費支付標準

  12. 學員人數(人) 6 7-9 10-13 14-17 18-39 40-49 50以上
    每週鐘點費(元) 500 900 1400 1900 2400 2900 3400

    備註一:鐘點費計算係以3學分(亦即每次授課3小時,總計授課十七次)為例,如為2或1學分課程,則依比例計算。

    備註二:講師每次上課額外發放車馬費100元整。

  13. 撥款說明

    • 鐘點費撥付

      1. 暑期課程

        • 暑期講師薪資以第3週報名學員人數支付級別。

        • 原則上6週課程結束後,於第7週結束前支付。

      2. 春季(第1期)及秋季(第2期)課程

        • 每期講師鐘點費各分三次支付,分別以該期第5週、10週及13週之招生人數為支付鐘點費級別。

        • 講師鐘點費分三次撥付,分別在第7週、12週及補課週。若為多位講師共同開設之課程,請主要負責之講師於第4週前將各堂課詳細授課情況(授課日期及講師姓名)及鐘點費分配之方式交予所屬課務專員。未繳交者鐘點費分配之方式者將直接撥付主要講師自行分配。

    • 匯款方式

      1. 講師鐘點費撥付採匯款方式為之,開課講師應於第4週前提供銀行帳戶予校方,再由學校依匯款流程將金額匯入講師指定帳戶(非富邦銀行帳戶由講師自行支付手續費30元)。

    • 注意事項

      1. 講師須確實補課,如遇缺課不補之情事,為避免學員權益受損,將依缺課數遞減講師鐘點費。

      2. 春、秋季班開學後,未額滿課程開放學員免費旁聽乙週;暑期班開學後,未額滿課程開放學員免費旁聽乙週,若旁聽週後仍因人數不足無法開課,本校得不支付旁聽週之講師鐘點費。

      3. 因應教育局核銷之所需,專案性課程之講師,應確認資料無誤後簽妥該課程之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