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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MIS - 活動資訊 | 2019-07-17 | 人氣:1101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稅務訊息

 

【108年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年度中間如有辦理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若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惟該私法上的協議,並不影響稅法上之納稅義務,核課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常有民眾反映沒有收到繳款書,卻直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欠稅傳繳通知單。經查明,郵局遞送郵件人員將繳款書送達至納稅人住居所時,因無法送交本人,亦無同居人、受僱人及接收郵件人員代收者,所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作成郵件送達通知,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寄存當日即生送達效力。若民眾未即時到郵局領取繳款書,除了被加徵滯納金外,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特別提醒民眾,接到郵局之郵件送達繳款書通知,請立即領取並按時繳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申辦電子繳納證明環保又便利】

自即日起民眾可約定「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繳納證明」,申請成功後每年皆可適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民眾利用長期約定轉帳繳稅,或以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帳戶、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及行動支付APP等方式,不再主動寄發紙本證明,民眾如有需要,可於繳稅後3至5日,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電子繳納證明;或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官網(https://tpctax.gov.taipei/)申請。

 

【遷移新址請記得更改繳款書投遞地址】

民眾辦理戶籍變更時,可於戶政事務所同步申請更改繳款書投遞地址;或以電話、書面、本處網站申請更正繳款書寄送地址或接到繳款書時填寫變更地址欄後寄回,本處就將會按新地址投遞繳款書。每年房屋稅或地價稅開徵時,常有民眾反映未收到繳款書,往往是民眾購買房地產時,先以購買當時戶籍地辦理產權登記,等到遷居新址後,未向本處辦理變更繳款書投遞地址,以致無法如期收到繳款書。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已遷移新址或住居所有變更,請立即申請變更投遞地址。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稅務訊息-01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稅務訊息-02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稅務訊息-03